外交部修正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」,自104年8月3日起,在國外申請護照之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由原規定3年延長為5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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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使國內外接近役齡男子申辦護照權益衡平,外交部經與內政部役政署會商後
修正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」第24條,放寬在國外之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,
由原規定以3年為限,延長為以5年為限(但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),
以與在國內之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相同;另修正前揭細則第38條有關遺失護照之
定義,係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,因此在國外遺失或滅失已逾期護照之
申請人,由原適用補發護照規定,放寬為與國內有相同情形的申請人同等適用換發
護照規定。 |
<文章轉從外交部>